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品碩有限公司羅林│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93年6月30日│6,500元│FC0000000││││ 玉霞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