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祥光
胡慧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牧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