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世澤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裕傑 上列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貳萬零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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