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豪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安 、 陳宗禮 、 曾凱威 、 曾翊豪 、 黃介人 、 黃麗慧 、 黃麗娜 、 郭容禎 、 郭容儀 、 郭容韶 、 林瑞英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82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雅涵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計算式:面積×111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或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不動產價值×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64.79平方公尺×64,362元=4,170,014元
1/14
4,170,014×1/14=297,85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
151.95平方公尺×59,964元×1/3=3,037,177元
1/14
3,037,177元×1/14=216,94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1,825.67平方公尺×4,300元×1/4=1,962,595元
1/14
1,962,595元×1/14=140,18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1,671平方公尺×15,000元×1/4=6,266,250元
1/14
6,266,250元×1/14=447,589元
5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公同共有全部
房屋課稅現值:45,500元
1/14
45,500元×1/14=3,250元
合計
1,105,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