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0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梁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桃園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