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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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

原告 趙康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 板簡 字第 3291 號裁定(112.12.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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