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乙○○男四十
住台中身分證右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邱顯祥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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