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佑群 被告SURYANI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