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 黃寶慧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提出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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