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温進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俊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