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梁鈞傑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哲倫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立云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陳映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秉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