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蘇義文 訴訟代理人 邱瑀軒 被上訴人 王美幼 訴訟代理人 黃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蘇義文 訴訟代理人 邱瑀軒 被上訴人 王美幼 訴訟代理人 黃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