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1,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