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0345元│6月01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5500元│6月01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
(一)債務人張燕於民國90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31日止累計524,48
1元正未給付,(其中160,345元為本金,364,1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31日止累計119,622元正未給付,其中35,500元為消費款;80,522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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