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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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債權人 黃琮淳 債務人 劉淑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淑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淑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債務人劉淑敏應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提出之票據戶名為「慶昌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劉淑敏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