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戴愛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9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