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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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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