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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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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