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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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五個月當月加收違約
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玖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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