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 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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