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之規定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外、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補充「核被告所為,係犯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罪。被告所犯之先後三次扣留乙○○等人之護照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