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聲請人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俊全企業有│玉山商業銀│101年12月31│1,191元│BA0000000││││限公司│行板新分行│日││││├───┼─────┼─────┼──────┼─────┼─────┼──┤│002│連洲興業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25│81,974元│AD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日││││├───┼─────┼─────┼──────┼─────┼─────┼──┤│003│源貿興業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25│10,710元│AD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日││││├───┼─────┼─────┼──────┼─────┼─────┼──┤│004│ 張玹銘 │聯邦商業銀│101年12月31│29,909元│UA0000000│││││行板橋分行│日││││├───┼─────┼─────┼──────┼─────┼─────┼──┤│005│ 洪杏民 │台新國際商│102年1月5日│14,617元│PC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006│三能包裝材│上海商業儲│101年12月31│5,670元│PA0000000││││料有限公司│蓄銀行板橋│日│││││││分行│││││├───┼─────┼─────┼──────┼─────┼─────┼──┤│007│振宏興業股│永豐商業銀│102年1月18日│9,874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迴龍分行│││││├───┼─────┼─────┼──────┼─────┼─────┼──┤│008│鍵彰實業有│永豐商業銀│102年1月5日│9,135元│AF0000000││││限公司│行迴龍分行│││││├───┼─────┼─────┼──────┼─────┼─────┼──┤│009│ 朱滿妹 │玉山商業銀│101年12月5日│4,946元│BA0000000│││││行迴龍分行│││││├───┼─────┼─────┼──────┼─────┼─────┼──┤│010│洪茂企業有│板信商業銀│101年12月10│319,625元│TM0000000││││限公司│行土城分行│日││││├───┼─────┼─────┼──────┼─────┼─────┼──┤│011│ 王寶桑 │華南商業銀│102年1月5日│21,659元│GD0000000│││││行積穗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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