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李閿前 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09號、第4600號、98年度簡字第8959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2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7
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8月、7月、3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0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2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 李閿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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