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94年間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2月17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上開案件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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