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6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4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1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