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78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7日│民國97年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字第20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實││578號│2366號││審├──┼────────┼────────┤││判決│97年6月20日│97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判││578號│2366號││決├──┼────────┼────────┤││判決│97年7月14日│97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