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1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死亡時設籍於臺中縣○○鄉○○村○○路○段大明二巷二十五弄八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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