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元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
一、提供元記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
二、釋明元記工業有限公司之總資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銀行存款及存摺影本、應收債款或貨款及證明文件等),如已無任何資產,請註明之。
三、提供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證明文件,已提供之證明文件得免提供。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