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廣旭達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克立歐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5626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以鈞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2487號為假扣押執行,但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2月23日北院隆文人字第0980001838號函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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