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98號原告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被告偉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