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彭成發 被告 郭秀聰
林敏郎 林敏禎 林敏碩 方林甲 張月香 方柏森 方豐文 方恒雄 董林美容 張林美淑 林美媛 林武雄 林文藝 林文厚 林文琛 林文慆 林文就 廖林美貌 林美碧 林 王杏香 何秋華 林祐丞 林莉溱 林文章 林美𧶘 林美華 殷 張清幼 殷竹生 殷竹欣 殷淑卿 殷淑婉 殷淑帷 王高明 王正治 王憲發 王招賢 王招雄 李 王美枝 王藝臻 陳錦明 陳錦茂 尤陳清葉 陳松梅 楊 陳松金 陳松香 陳松枝 陳松蘭 林俊達 黃枝清 黃能山 黃信榮 黃瑩惠 黃瑩敏 黃惠敏 黃永松 高林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