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家勤
戴國康 戴國莊
戴國輅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5,6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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