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9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