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洪世聰 即磄詠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70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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