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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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5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22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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