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