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號之3一.戊○○
號之3一.兼上列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住台中縣龍
號之3.一原告丙○○
住台中縣龍被告甲○○男43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南縣永泰正交通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靖凱
設台南縣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葉明松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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