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張瑋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2月23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長青孝園股│第一銀行五股分行(│101年7月29│261,468元│DA0000000│││份有限公司│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日│││││(負責人楊│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清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