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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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永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范茗富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3、6、10、11、15、27至3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5、7至9、12至14、16至2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8.03│98.09.29│98.04.1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409號│字第15409號│字第154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13│98.10.13│98.10.13│├───┼────┼────────┼────────┼────────┤││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30│98.10.30│98.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8年度執│新北地檢98年度執│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564號│字第16564號│字第1656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5.01│98.05.24│98.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917號│字第18917號│字第2057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訴字第166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26│98.10.26│98.11.25│├───┼────┼────────┼────────┼────────┤││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訴字第1661││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8.11.23│98.11.23│98.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563號│助字第563號│助字第562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27│98.01.11│98.04.1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37號│緝字第1037號│緝字第10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98.11.30│98.11.30│98.11.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98.12.21│98.12.21│98.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415號│助字第415號│助字第415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強制猥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05.15│97.11.14│97.11.1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37號│字第20117號│字第26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4001│98年度桃簡字第││事實審││1659號│號│1421號││├────┼────────┼────────┼────────┤││判決日期│98.11.30│98.11.30│98.12.1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4001│98年度桃簡字第││判決││1659號│號│1421號││├────┼────────┼────────┼────────┤││判決日期│98.12.21│99.01.04│99.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415號│字第1150號│字第2399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6.09│96.08.07│96.11.0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8.12.1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4.15│98.04.17│98.05.0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8.12.1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6.02│97.12.24│98.03.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2916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9年度簡字第97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9.02.0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9年度簡字第976││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5115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0.30│98.03.17│98.06.0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688號│字第12956號│字第1295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41│99年度簡字第103│99年度簡字第10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04.07│99.01.29│99.01.29│├───┼────┼────────┼────────┼────────┤││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41│99年度簡字第103│99年度簡字第103││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5.07│99.05.08│99.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00號│助字第1326號│助字第1326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紡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10.30│98.03.29│98.08.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8788號│字第32199號│連偵字第16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00│99年度簡字第1557│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號│3314號││├────┼────────┼────────┼────────┤││判決日期│99.04.21│99.06.08│99.11.30│├───┼────┼────────┼────────┼────────┤││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00│99年度簡字第1557│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號│1025號││├────┼────────┼────────┼────────┤││判決日期│99.05.17│99.07.19│100.03.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100年度│││字第7848號│字第10030號│執字第3229號│└────────┴────────┴────────┴────────┘┌────────┬────────┬────────┬────────┐│編號│28│29│30│├────────┼────────┼────────┼────────┤│罪名│藥事法│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7.08.18│97.08.18│96.05.0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少│新北地檢98年度少│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63號│連偵字第163號│字第206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314號│3314號│3121號││├────┼────────┼────────┼────────┤││判決日期│99.11.30│99.11.30│99.12.2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025號│1025號│1133號││├────┼────────┼────────┼────────┤││判決日期│100.03.03│100.03.03│100.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29號│執助字第3229號│執字第3230號│└────────┴────────┴────────┴────────┘┌────────┬────────┬────────┬────────┐│編號│31│32│33│├────────┼────────┼────────┼────────┤│罪名│藥事法│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6.05.09│95.06.15│95.09.0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615號│字第19196號│字第191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21號│961號│961號││├────┼────────┼────────┼────────┤││判決日期│99.12.28│100.03.08│100.03.0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133號│3145號│3145號││├────┼────────┼────────┼────────┤││判決日期│100.03.10│100.06.09│100.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30號│執字第13893號│執字第13893號│││├────────┴────────┤│││編號32至3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編號│34│││├────────┼────────┼────────┼────────┤│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12.0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1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61號││││├────┼────────┼────────┼────────┤││判決日期│100.03.0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145號││││├────┼────────┼────────┼────────┤││判決日期│100.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893號││││├────────┤││││編號32至3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