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17、64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1174、1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38、136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欣怡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肆包(合計毛重貳拾叁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伍拾個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87年間,因犯竊盜、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143號、87年度少連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後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東簡字第2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甫於93年7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又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1月4日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同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強制戒治視為期滿,遂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月27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6月2日下午2時許止,以每2、3天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在其位於新竹市○○里○○鄰○○路○○巷○○號住處、車號00-0000號、LY-3523號自小客車上、苗栗縣○○鎮○○街○○號「富貴香汽車旅館」208號房、苗栗縣竹南鎮某公廁、竹南火車站廁所內及苗栗縣頭份鎮山區等處,以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向下燒烤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等方式,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得悉上情。
叁、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47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伍、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附表:
┌─┬─────┬─────┬───────────┬─────┐│編│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得物品│備註││號│││││├─┼─────┼─────┼───────────┼─────┤│1│93年11月16│甲○○經警│無│94年度毒偵│││日下午2時│通知自行至││字第641號│││6分許│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採驗尿液│││├─┼─────┼─────┼───────────┼─────┤│2│94年2月7日│新竹市成功│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94年度毒偵│││晚上10時20│路92巷車號│毛重0.95公克)、吸食器│字第517號│││分許│Z7-6593號│1組、注射針筒1支(被告│││││自小客車上│否認吸食器及注射針筒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係專供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3│94年4月1日│新竹市水源│無│94年度毒偵│││晚上9時許│街17號││字第1774號│├─┼─────┼─────┼───────────┼─────┤│4│94年4月7日│苗栗縣竹南│注射針筒1支(被告否認│臺灣苗栗地│││晚上10時許│鎮大厝里12│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方法院檢察││││鄰獅山67號│該扣案物係專供施用第2│署94年度毒│││││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爰│偵字第1369│││││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號│││││明)。││├─┼─────┼─────┼───────────┼─────┤│5│94年5月16│苗栗縣竹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臺灣苗栗地│││日凌晨○○○鎮○○街90│毛重15.2公克)│方法院檢察│││許│號「富貴香││署94年度毒││││汽車旅館」││偵字第738││││208號房││號│││││││├─┼─────┼─────┼───────────┼─────┤│6│94年6月2日│新竹市長興│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9包(│94年度毒偵│││下午4時30│街500巷17│毛重7.2公克)及被告所│字第1174號│││分許│弄20號│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袋5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