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637號、97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及裁定減刑,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