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淨重壹點參貳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壹 陸肆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植為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袋重計2.1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公克),係屬違禁物、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白粉3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2公克;透明結晶物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1.164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09
62305442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810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