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永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文侯 原告峰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安 原告軒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登 原告杰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春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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