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聲請人陳滿相對人 翁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胞兄 翁木榮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兩造長子 翁余新 即將娶妻成家,故欲將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建號101號、權利範圍全部)出賣予翁余新,為此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上開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配偶,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胞兄翁木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建號101號、權利範圍全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1年房屋稅繳款書各1份為證,且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其擬將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號建物(建號101號、權利範圍全部)出賣予兩造長子翁余新,並得相對人胞兄翁木榮、其他子女 翁靜儀翁余晟 同意等情,固提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同意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原係要將上開不動產無償贈與即將結婚之子翁翁余新,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102年3月7日訊問時陳稱:「(問:買賣價金?)我要看一下(聲請人翻閱資料),我沒有計算出來,因為我的委託代書辦理。」、「(問:買賣價金不是應該由你跟買受人決定,為何你不知道價金為何?)都是代書處理。」、「(問:處分原因?)子女要結婚,我沒有東西可以送子女。」、「(問:這是為了相對人的利益而處分?)相對人的醫藥費都是由子女在支付,因為法律規定不能用贈與,所以我們只好用買賣的方式。」、「(問:子女要支付多少買賣價金?)買賣價金是什麼。」、「(問:你去買房子是否要付別人錢?)因為我原本是要贈與,所以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問:價金如何給付?)我不知道,我一直認為是贈與。」等語,則由聲請人就買賣價金若干,完全不知,且其主觀上認知始終係要將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贈與其子女等情以觀,足認聲請人嗣雖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表示係打算將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出賣予其子翁余新,然其真意顯係欲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而將相對人名下之上開不動產以贈與之方式無償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所有,此一處分行為自形式上觀之,徒使相對人喪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而使其財產積極減少,顯然不利於相對人,至為灼然。況相對人現受實際照顧之處所即為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之不動產,且相對人名下再無其他土地、建物可供其居住,此有上開戶籍謄本、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顯非基於相對人之利益而為,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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