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分.項前段、第77條之6所明文規.○○對其新台幣以下同)300.對其所有嘉義縣○○鄉○○段13.權總金額為300萬元之抵押權.萬元部分之裁判費30,700元.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甲○○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二者並無應為選擇、.額依前開條文說明即應合併計算之.爭1325之249地號土地買.額應為150萬元,應徵裁判費.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中華民國99.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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