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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