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癸○○、壬○○、戊○○、辛○○、甲○○、丙○○、乙○○、丁○○、庚○○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