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侵害,其就該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應為免為自行拆除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拆除之費用為準,有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可參。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兩造樓房間相鄰處之一根排油煙管,經本院觀之原告於卷證內所附之照片所示,其拆除費用顯然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是其應徵得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