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林子雅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命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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