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8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欄「四、沒收:㈡」有詳述),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解釋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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